位于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1幢2-3层3105号房屋
将于12月15日10:00开拍
竞价期0小时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房型图(仅供参考)
1. 法院公告中对于税费承担方式,前后描述不一致。公告中既约定了税费各付,又约定了税费由竞拍者全包。请仔细阅读公告全文,并向法院电话确认。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网络变卖须知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15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14日10时止(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工行融e购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1幢1层3106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2420-01号,评估价210.06万元、1幢2-3层3105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0002420号),评估价95.92万元、1幢4-5层3107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2420-02号),评估价79.83万元。其中1幢1层3106号变卖价1606500.00元,保证金20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1幢2-3层3105号变卖价733550.00元,保证金10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1幢4-5层3107号变卖价610300.00元,保证金8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标的物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零件损坏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到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2年12月21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九、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交足余款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罗甸县人民法院(地址)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支付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罗甸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账号:6232610580015075522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中止或撤回。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854-862283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本院
咨询电话:0854-8622840 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15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14日10时止(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工行融e购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位于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1幢1层3106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2420-01号,评估价210.06万元、1幢2-3层3105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0002420号),评估价95.92万元、1幢4-5层3107号(罗房权证龙坪镇字第A2420-02号),评估价79.83万元。其中1幢1层3106号变卖价1606500.00元,保证金20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1幢2-3层3105号变卖价733550.00元,保证金10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1幢4-5层3107号变卖价610300.00元,保证金8万元,加价幅度500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10:00--11:00时安排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1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支付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罗甸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账号:6232610580015075522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854-862283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本院
咨询电话:0854-8622840 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