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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

起拍价:

¥24224万

将于3月3日10:00开拍

竞价期72小时

处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邢先生、朱女士):电话1:13701616564电话2:021-65857708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34604.885万

保证金:

¥2000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24224万

单价:

¥15.1万

是否限购:

限购

折价率:

7折

贷款支持:

一键贷款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605.38㎡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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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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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3月3日10时至2023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房地产权证号:浦2006087068;建筑面积:1605.3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95.82平方米);房屋类型:花园住宅】;竣工日期:1999年;总层数:2;所有权来源:新建;房屋用途:居住;核准日期:2006年12月12日。土地宗地号: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开发区33/2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期限:1998年12月16日至2068年1月7日止;宗地(丘)面积:7482.00平方;使用面积:7482.00平方米。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该标的物合并拍卖,标的物合并整体拍卖发生的增值部分,按照各个拍卖标的物评估价格,加权平均分配到各个标的,分别核算拍卖成交额。
2、据辅助机构实地勘查:该标的物为地上二层独栋花园住宅,自用花园较大,花园内有假山、凉亭、长廊、泳池以及各种树木。据评估报告记载,一层为客厅餐厅及厨房区域,二层为卧室区域,三层阁楼为卧室区域,地下室为地下车库及设备房及工人用房,实际房型结构装修等已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3、该标的房屋目前有人占用,拍卖成交后,占用人不迁离的,本院将强制清场。该标的物含室内固定装修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的现状为准),不含其他所有可移动物。
4、该标的物所有权来源:新建,目前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故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5、截止至2023年1月9日止,电费、水费、煤气费无法查询。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6、截止至2023年1月9日,该标的内户籍登记信息不详,如有,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7、该标的由于原权利人为企业,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办理交税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且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此时间可能较长,且不受本院和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买受人充分理解。建议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先去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的所有涉税事项。
8、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拍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成交确认书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买受发票及发票的种类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拍卖标的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3年4月3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账号:6228400037404662560),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一、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

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2028752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朱女士, 86-13701616564 邢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竞拍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3月3日10时至2023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房地产权证号:浦2006087068;建筑面积:1605.3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95.82平方米);房屋类型:花园住宅】;竣工日期:1999年;总层数:2;所有权来源:新建;房屋用途:居住;核准日期:2006年12月12日。土地宗地号: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开发区33/2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期限:1998年12月16日至2068年1月7日止;宗地(丘)面积:7482.00平方米;使用面积:7482.00平方米。备注:该标的物合并拍卖,标的物合并整体拍卖发生的增值部分,按照各个拍卖标的物评估价格,加权平均分配到各个标的,分别核算拍卖成交额。评估价:34604.885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34500万元;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评估价:104.885万元);起拍价:24224万元;保证金:20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倍数。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二、拍卖时间:2023年3月3日10时至2023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3年4月3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账号:6228400037404662560),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朱女士,86-13701616564邢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202875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标的详情

标的物介绍具体描述拍卖标的调查(2021沪0115执24938号)拍品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房地产权证号:浦2006087068;建筑面积:1605.3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95.82平方米);房屋类型:花园住宅】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所有权来源新建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不动产登记簿。拍品所有人上海**铝业有限公司拍品现状租赁情况目前有人占用钥匙无户口情况截止至2023年1月9日,该标的内户籍登记信息不详,如有,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1、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2、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3、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4、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5、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6、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7、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8、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9、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10、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11、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12、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13、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14、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15、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最高债权数额:6109万元;16、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最高债权限额:3850万元;17、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最高债权限额:5250万元;成交后提供的文件1、  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  1、房屋权属状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建筑面积:1605.3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95.82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浦2006087068;房屋类型:花园住宅;房屋结构:混合1;所有权来源:新建;竣工日期:1999年;房屋用途:居住;总层数:2;受理日期:2006年11月21日;核准日期:2006年12月12日; 2、土地权属状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1号:土地宗地号: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开发区33/2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期限:1998年12月16日至2068年1月7日止;宗地(丘)面积:7482.0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7482.00平方米; 3、四至情况:东至华东路,南至华夏东路,北至川杨河。 4、公共交通:周边有188路、南川线、浦东11路等多条公交线路,且临近轨道交通2号线华夏东路站。 5、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以住宅为主,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6、特别说明:
(1)该标的物合并拍卖,标的物合并整体拍卖发生的增值部分,按照各个拍卖标的物评估价格,加权平均分配到各个标的,分别核算拍卖成交额。
(2)据辅助机构实地勘查:该标的物为地上二层独栋花园住宅,自用花园较大,花园内有假山、凉亭、长廊、泳池以及各种树木。  据评估报告记载,一层为客厅餐厅及厨房区域,二层为卧室区域,三层阁楼为卧室区域,地下室为地下车库及设备房及工人用房,实际房型结构装修等已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3)该标的房屋目前有人占用,拍卖成交后,占用人不迁离的,本院将强制清场。该标的物含室内固定装修及该号内假山、风雨长廊、亭台楼阁、游泳池、古树名木等物(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的现状为准),不含其他所有可移动物。
(4)该标的物所有权来源:新建,目前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故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5)截止至2023年1月9日止,电费、水费、煤气费无法查询。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6)截止至2023年1月9日,该标的内户籍登记信息不详,如有,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7)该标的由于原权利人为企业,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办理交税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且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此时间可能较长,且不受本院和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买受人充分理解。建议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先去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的所有涉税事项。
(8)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拍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成交确认书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买受发票及发票的种类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9)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包括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10)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1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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