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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1号、67-2号房屋

起拍价:

¥136万

将于12月16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天等县人民法院已启用"一案一账号"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通过“一案一账号”信息化管理,将堵塞执行案款管理漏洞,有效解决执行案款信息不全、底数不清、滞留法院等问题,使执行案款的收付步入良性循环。“一案一账号”过程透明、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全程留痕,遏制执行案款无序管理现象,科学、规范管理,取信于民。

联系方式:

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电话:400-828466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市场价:

¥170万

保证金:

¥27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136万

单价:

¥0.4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8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308㎡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网络拍卖标的物情况说明表拍品名称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2号房产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赵军、陶晶莹拍品现状标的物房产租赁情况无钥匙无备注该房屋物业、水电等费用欠费不详,详情请意向买受人自行前往物业咨询,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权利限制及瑕疵情况1.第一顺序查封,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已查封;2.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竞买人在竞标前必须详细了解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调查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一旦决定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后果自行负责;4.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户口登记及如何办理等事宜,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不作变更登记的任何承诺;5.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网络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拍品介绍:拍卖对象为被执行人赵军、陶晶莹名下所有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1号房产【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08.0平方米;67-2号房产【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47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78.0平方米,两套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总层数3层,该房已装修;该房屋未腾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已查封,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建筑布局较好,视野开阔度较好,采光度较好,所在区域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和有线电视与市政管网连接,可保证日常使用,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齐全,生活便利度一般,商业繁华度一般。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变卖须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变卖 须 知天等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1/1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583.67df13198CT8FT)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请认真阅读以下拍卖须知: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在拍卖平台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等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等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前一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延时出价功能】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七、【拍卖保证金】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标的物审查】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成交价余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变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变卖成交后3日内)内将变卖预交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帐号:6228405017082771664),在缴纳变卖预交款后2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天等县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竞买人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标的物交付及过户】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法院不负责对标的物进行邮寄,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在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71-352344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变卖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2021)桂1425执239号本院将在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771/13,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赵军、陶晶莹名下所有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1号【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67-2号【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470号】不动产进行网络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赵军、陶晶莹名下所有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龙蟠路67-1号【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67-2号【产权证号:桂(2017)天等县不动产权第0000470号】不动产。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二、变卖价及增价幅度变卖价:1360000元人民币(含保证金:270000元人民币)增价幅度:2000元人民币。

三、拍品看样时间:电话预约(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400-8284666)。为维护实地看样现场的正常秩序,现场看样时应听从本院工作人员或者本院所委托的辅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指挥,现场看样人员不服从指挥,扰乱现场秩序的,本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罚。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及成交前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电话:0771-3523442;投诉地址:广西天等县天椒大道48号天等县人民法院。

四、变卖方式:
1、变卖公告期为六十天,如有竞买人在六十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在公告期内可以进行竞价,竞价期间,一人竞买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即可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

五、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日七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账户(未有淘宝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作日交至本院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五个工作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变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按现状变卖,请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交款,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交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交款,高出部分的变卖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帐号:6228405017082771664),买受人凭变卖预交款及变卖成交余款的转账记录到广西天等县天椒大道48号天等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目前银行不予办理法拍贷款。

十一、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变卖成交余款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院裁定重新变卖后,原买受人不得参与变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交纳的,原买受人需要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
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费与拍卖人无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400-8284666联系人: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院投诉电话:0771-3523442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广西天等县天椒大道48号天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天等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和解(已经挂网拍卖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则拍卖视为成交,执行标的或抵债金额及视为成交价,服务费按上述统一标准由买受人支付;三、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四、收取的拍辅费用如遇上级法院资费调整的,按上级法院相关文件执行。

标的详情

网络拍卖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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