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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南区农贸街北侧辛化集团1区13号楼2单元401室

起拍价:

¥24.653万

将于10月15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李助理:手机:18599181740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30.53万

保证金:

¥2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24.653万

单价:

¥0.4万

是否限购:

限购

折价率:

8.1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67.39㎡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评估报告.zip

变卖须知

变卖须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起(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994/08?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093.44891a33nY8jAs,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物:该标的位于河北省辛集市南区农贸街北侧辛化集团1区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013006290,房屋建筑面积为67.39平方米,混合结构,总层数4层,所在层数为5层;户型:2室1厅1厨1卫,南北朝向,无电梯。主体结构完好,建筑外立面为防水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标的物维护状况良好。标的物临近主干道,东至教育南路,南至农化街,西至东华路,北至复康街路。周围有辛集城东医院、辛集镇第二小学、辛集市第三小学、中国工商银行,生活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宗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讯、通暖、通气)及场地平整。注:抵押情况:抵押权人: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贷中心南智邱分中心。不动产证明号:冀(2018)辛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942号;登记日期:2018年4月4日;抵押金额:180000元。                                      欠费情况:此标的欠费金额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全款24653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报名交款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0.78c18be4JxB0QC&wh_ttid=pc)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1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拍辅机构,并余款缴纳后(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户名:昌吉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 账号:6232638300102035505      行号:10488500105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qa_copy4#c
1)   3、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过户税费(请竞买人自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房管机关)由双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的其他费用(欠缴水、电、物业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请咨询昌吉市人民法院。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十

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撤回拍卖,符合法规情况可在变卖结束前中止或暂缓。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18599181740   李助理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变卖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辛集市南区农贸街北侧辛化集团1区13号楼2单元401室的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起(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994/08?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093.44891a33nY8jAs,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该标的位于河北省辛集市南区农贸街北侧辛化集团1区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013006290,房屋建筑面积为67.39平方米,混合结构,总层数4层,所在层数为5层;户型:2室1厅1厨1卫,南北朝向,无电梯。主体结构完好,建筑外立面为防水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标的物维护状况良好。标的物临近主干道,东至教育南路,南至农化街,西至东华路,北至复康街路。周围有辛集城东医院、辛集镇第二小学、辛集市第三小学、中国工商银行,生活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宗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讯、通暖、通气)及场地平整。注:抵押情况:抵押权人: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贷中心南智邱分中心。不动产证明号:冀(2018)辛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942号;登记日期:2018年4月4日;抵押金额:180000元。                                      欠费情况:此标的欠费金额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起拍价:246530元,保证金:2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变卖预交款:24653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过户税费(请竞买人自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房管机关)由双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的其他费用(欠缴水、电、物业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无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246530元,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1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拍辅机构:
1、(户名:昌吉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 账号:6232638300102035505      行号:10488500105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
8)   3、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0.78c18be4JxB0QC&wh_ttid=pc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18599181740   李助理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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