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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宁新巷12号国贸新天地3号楼2单元702室

起拍价:

¥152.378468万

将于10月4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手机:17695409447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185.8274万

保证金:

¥15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152.378468万

单价:

¥0.1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8.2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237.05㎡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金凤区法院--国贸新天地(8套住宅房).doc

竞买须知



一、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17695409447。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5分钟内,如果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标的拍卖结束时间在此次出价的时间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如有竞买人继续在延时后拍卖结束前的5分钟内出价,则循环往复直至没有竞买人出价时,延时拍卖结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该房屋现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评估报告经邮寄未联系上被执行人,于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现予以公示15日视为送达该评估报告,同时,亦无法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人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并通过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卖标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表明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和权利负担。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瑕疵状况及权利负担已确认,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明申报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之日起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颐和城府分理处,账号:622840120703983876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拍卖标的可能因自身瑕疵、案件办理周期等原因,导致拍卖标的出现过户时间较长、办理二次过户费用增加等情况;或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拍卖标的出现限制或无法过户等情况;竞买人亲自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五、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0951-6922035
咨询电话: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 17695409447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8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竞拍公告

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4日10时至2021年10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宁新巷12号国贸新天地3号楼2单元702室。     评估价:1858274元,起拍价:1523784.68元,保证金:15万元,竞价幅度:3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支付竞买保证金,须在竞买开始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7695409447。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成交规则: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可以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有意竞买者应来电咨询、亲自实地看样,对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物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双方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有权关注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申报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成交之日起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本院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颐和城府分理处     户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207039838765     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尾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于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十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宁夏中天汇德拍卖有限公司17695409447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8室。拍卖信息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查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标的详情



一、估价对象范围估价对象为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宁新巷12号国贸新天地项目1号楼2单元902室;2号楼(1单元702室、1102室、2单元302室);3号楼(1单元301室、802室、2单元702室、802室)(共8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237.05㎡,包括建筑物、装修及所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包含其可移动家具、家电及相关债权债务。

二、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1、土地实物状况依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总证)记载:估价对象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号:16-2-
9、终止日期为2079年08月03日、土地总面积为20130.70㎡,估价对象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不详;目前宗地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在利用上无地质、水文等不良自然条件限制及自然灾害威胁。宗地红线外达到“七通”(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气),宗地红线内达到“七通一平”( 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
2、建筑物实物状况估价对象主体为钢混结构建筑物,于2013年交付使用,南北朝向,估价对象共10套,总建筑面积为1237.05㎡,房屋外墙面一至二层为面砖,其他外墙面贴条形砖,单元门为对讲职能密码锁门,电梯一部,步行梯一部,楼梯间为大理石踏步,铁栏杆,木扶手;单元格局为一梯两户。房屋内部实物状况如下:楼号/单元/房号总楼层所在层数结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房屋实物情况1-2-902119钢混142.15三室二厅两卫一厨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2-1-702127钢混141.84三室二厅两卫一厨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2-1-11021211钢混140.55三室二厅两卫一厨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2-2-302123钢混162.91三室三厅两卫一厨一衣帽间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3-1-301123钢混162.91三室三厅两卫一厨一衣帽间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3-1-802128钢混142.31三室二厅两卫一厨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3-2-702127钢混172.19四室三厅两卫一厨一衣帽间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3-2-802128钢混172.19四室三厅两卫一厨一衣帽间入户门为防盗 门,断桥铝合金窗,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室内部分房屋墙面刷涂料,部分房屋为水泥抹灰,无内门,房屋未装修;室内水、电、暖、气、讯设施齐全,维护状况良好。

三、估价对象权属状况
1、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银国用(2009)第13813号记载:估价对象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号:16-2-
9、终止日期为2079年08月03日、土地总面积为20130.70㎡,估价对象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不详。
2、房屋所有权状况因估价委托人未提供估价对象《不动产权证书》,估价委托方提供的《银川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及《房屋初始登记证》记载内容如下表: 《银川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初始登记证》幢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14806.7113386.9627160.276630.0737160.276630.07因《房屋初始登记证》仅记载整栋楼建筑面积,没有详细分户面积,本次估价,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银川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分户面积为准;《银川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如下:
3、估价对象使用管制估价对象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无其他管制条件限制。

上一条: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宁新巷12号国贸新天地项目2号楼2单元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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