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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雪峰办事处三信东方豪泰(东区)地下车位-2-71

起拍价:

¥4.62万

将于8月30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四川省上佳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手机:1558319880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6.6万

保证金:

¥0.47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4.62万

单价:

¥0.1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7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车库

面积:

32.47㎡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202
1)成房评第D055号+结果报告.pdf

竞买须知

详见评估报告

竞拍公告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

二、目前入驻本院的辅拍机构是:四川上佳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本院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上述机构完成:
(一)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三)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四)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五)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六)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
(七)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八)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四、竞买人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21)川 08执58号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0时至2021年8月31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财产广元市雪峰办事处三信东方豪泰(东区)地下车位-2-71起拍价:46200元保证金:4700元加价幅度:470元财产所在位置广元市雪峰办事处三信东方豪泰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权证号:2012081400344权利人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的物广元市雪峰办事处三信东方豪泰(东区)地下车位-2-71规划用途车位土地性质\建筑总面积32.47㎡公摊总面积详见评估报告土地总面积装修情况房屋户型房屋楼层周边配套备注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二、拍卖成交竞买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程序,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三、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所需补缴的相关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因议价不成,本院委托四川中兴智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6.6万元)。2. 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具体税、费竞买人可于拍卖前到相关部门咨询。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将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3. 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4.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财产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竞买标的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作为代理人参与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联合竞买人承担。参与联合竞买的各个主体须在竞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到本院提交完整、合法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在经本院审核确认竞买资格和代理资格后,才能报名参加竞拍。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本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如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1年9月5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开户行名称:建行广元滨河支行; 帐号:6232813620000083662;)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等待法院通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万源三号路)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咨询或看样预约:四川上佳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969632。或微信搜索小程序“四川上佳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请耐心等待短信通知(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及预约看样短信)。 淘宝
咨询电话: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18808391211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三号路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标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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