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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岳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宅基地平房一栋

起拍价:

¥23.91387万

将于6月24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袁法官:电话1:15109016927电话2:0901-628021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29.6147万

保证金:

¥2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23.91387万

单价:

¥0.0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8.1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0㎡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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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宅基地平房评估报告扫描件.pdf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刘东岳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宅基地平房一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塔城集用2011第06-110105号)和使用人范中将名下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宅基地平房一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塔城集用2013第06-130151号)进行司法拍卖,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告知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法院确认,并通知法院,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否则,若竞价程序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未经法院确认的,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七、与本标的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八、任何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提前了解银行支付限额(相关情况可在各银行官网查询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拍卖余款。    

十、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及时参加竞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一、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十二、竞买人应妥善保存网站账号及竞价账号,熟悉竞价程序,提前进行模拟竞价,自备参与竞价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稳定,网络链接正常。    

十三、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应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的,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六、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买受人凭法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费用;逾期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买受人应支付可能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竞买人应提前了解是否符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    

十七、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过户、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任何费用。    

十八、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可能需要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十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淘宝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竞拍公告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关于被执行人解冰等人责令退赔、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刘东岳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宅基地平房一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塔城集用2011第06-110105号)和使用人范中将名下所有的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宅基地平房一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塔城集用2013第06-130151号)进行评估作价后,现予以拍卖,涉案房屋具体状况详见评估报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两处宅基地,产权证号分别是塔城集用2011第06-110105号、塔城集用2013第06-130151号。因拍卖标的物系农村宅基地平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平房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故参与竞标范围有限定,限定范围为本村村民。拍卖标的物产生的税收及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刘东岳、范中将       人民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袁法官
联系电话:15109016927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日

标的详情

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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