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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会在屯脚镇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泰丰公司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

起拍价:

¥793.8493万

将于7月3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兴仁县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彭飞:手机:18008591592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市场价:

¥793.8493万

保证金:

¥80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793.8493万

单价:

¥0.4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10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综合

面积:

2082.69㎡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拍卖标的介绍(2020)黔2322执恢73号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坐落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坐落地址为兴仁县屯脚镇开发大道东侧)。
2、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刘云会。共有情况:无。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486.43平方米。幢号:01。建筑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1。设计用途:商住。产别:私产。建造年代:2006年。登记时间:2007年10月2日。
3、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刘云会。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00.00平方米。独用面积:3600.00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变更。终止日期:2054年10月27日止。四至界限:东抵大寨村集体土地界;南抵国有土地;西抵开发大道;北抵国有土地。登记日期:2005年8月10日。

二、标的现状经调查和现场勘验查明,该房地产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
(一)土地使用状况。被执行人刘云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600.00平方米;向兴仁县屯脚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0.00平方米(未办证)。
(二)地上、地下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状况:
1、已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86.43平方米;
2、未登记所有权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02.07平方米;
3、未登记所有权的一幢共三层的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90.29平方米;
4、未登记所有权的砖混、彩钢瓦结构房屋共计602.52平方米;
5、钢架棚一个建筑面积101.38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2082.69平方米。
6、铸铁造型栅栏1壁;
7、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使用的地上污水沉淀池1个;
8、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使用的地下污水处理池1个;
9、除绿化区以外的空坝,均已浇筑混泥土地板。
(三)安装在该房地产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的品牌型号及数量。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5、7.5型清选机1台;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安电力变压器一台(含输电线路、电杆等附属设施)。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状况。1、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正立面和室内均为石灰刷白,其余面为水泥清光;目前被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作货仓使用。一层砖混、彩钢瓦结构的房屋为,目前被泰丰公司作安装机械、加工车间使用。2、混合结构房屋。房屋正立面、侧面为仿石漆喷砂饰面,后立面为水泥清光;全屋铝合金玻璃窗,正立面窗户外加木质镂空造型栅栏;第一层入户门为铝合金卷帘门(其中房屋坐向右侧两间加装有不锈钢玻璃门窗),柱面瓷砖饰面,室内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为瓷粉刮白(其中约有32平方米天花为石膏板造型吊顶);室内门为普通复合门;室内楼梯,楼梯踏步及平台地砖饰面,不锈钢楼梯扶手;楼梯间除梯段及平台墙面为0.9米墙裙砖饰面外,其余墙面为瓷粉刮白。第二层室内客厅地面为地砖饰面,墙面除约0.8米墙裙砖饰面外,其余墙面为瓷粉刮白,天花为石膏板造型吊顶,装有镂空玄关隔断一壁,电视背景墙一壁,房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均为瓷粉刮白,门为普通复合门;厨房、卫生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墙砖饰面,天花为铝扣板吊顶。第三层室内客厅地面为地砖饰面,墙面除约0.8米墙裙砖饰面外,其余墙面及天花为瓷粉刮白;房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均为瓷粉刮白,门为普通复合门;厨房、卫生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墙砖饰面,天花为瓷粉刮白。水电、网络入户,并能正常使用。该房屋除第一层的一部分房屋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办公使用外,其余为被执行人刘云会及其亲属自行管理使用。(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的使用状况。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系泰丰公司安装,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系泰丰公司建设,属于泰丰公司所有,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五)查封状况:上述房地产目前已被本院依法进行登记查封;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已依法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处置参考价确定情况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泰丰公司共同议价,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泰丰公司一致确认上述房地产及其地上、地下的其他构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的处置参考价合计为人民币7,938,493.00元。其中:
1、被执行人刘云会所有的,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及地上、地下的其它构筑物(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一个地下污水处理池除外)【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082.69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为486.4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00.00平方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1596.2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50平方米】。处置参考价合计为7,160,896.00元。2、案外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安装在上述房地产宗地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
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
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
5、7.5型清选机1台;
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
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
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
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变压器一台(含附属设施);14、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处置参考价合计为777,597.00元。

四、存在的瑕疵该房地产目前存在抵押。因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于2015年12月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申请贷款400万元,被执行人刘云会用该房地产就前述借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提供抵押,并于2015年12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至2021年5月8日,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4,734,205.82元未偿还。

五、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
7)黔2322民初2892号民事调解书。

六、发出拍卖公告前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1、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
2、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刘云会寄送。
3、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拍卖标的共有人暨承租人泰丰公司寄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系泰丰公司安装,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系泰丰公司建设,属于泰丰公司所有。由于这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在拆除过程中会导致其价值严重贬损,泰丰公司提出本院在拍卖上述不动产时,可连同这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一并进行拍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次拍卖为已设置抵押的不动产及附属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一并进行拍卖。
2、拍卖标的本身包含了被执行人刘云会向兴仁县屯脚镇大寨居委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2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250.00平方米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拍卖标的的部分现有房屋,又是修建在已登记的土地和未登记的土地之间,同时占用已登记的土地和未登记的土地。请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向不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详细咨询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能否补办此2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能否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需提交的资料,需承担的税,需交纳的费用和其他款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实质性影响等问题。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这些瑕疵,或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相应款项、费用和后果。
3、案外人暨承租人泰丰公司已向本院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自行腾退;被执行人刘云会已向本院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两个月内自行腾退。故本院确定被执行人刘云会自行腾退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的时间为拍卖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如被执行人刘云会及泰丰公司未遵照其承诺按时腾退拍卖标的,而导致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腾退交付的,实际交付拍卖标的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迟。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竞买须知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竞买须知(2020)黔2322执恢73号 本院将于2021年7月3日上午10时至2021年7月4日上午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现就有关的网络司法拍卖事宜告知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一)被执行人刘云会所有的,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及地上、地下的其它构筑物(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一个地下污水处理池除外)【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082.69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为486.4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00.00平方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1596.2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50平方米】。
(二)建设、安装在上述房地产宗地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
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
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
5、7.5型清选机1台;
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
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
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
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安电力变压器一台(含附属设施);14、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处置参考价(双方当事人议价):7,938,493.00元;起拍价:7,938,493.00元;保证金:80.00万元;增价幅度:1.90万元,或者其整倍数。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品质、真伪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次拍卖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的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及时参加竞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七、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本院依法确认,并通知淘宝网,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若竞价程序开始前无委托代理手续或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要求,未经本院确认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个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优先购买资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视为放弃对本次拍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次拍卖标的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本次拍卖为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竞价时间为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十一、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十二、普通竞买人应在拍卖结束前,注册淘宝网账户,并通过注册账户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真实身份在线实名报名,根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提示以“在线支付”或“转账汇款”等方式将保证金交纳至淘宝网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提前了解银行支付限额,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或拍卖余款。

十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拍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申报其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资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由本院将其基本信息录入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将信息成功推送至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方可到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办理在线报名、支付保证金等参加竞买手续。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未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而导致无法顺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优先购买权人自行承担。

十四、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在申请执行标的的未执行余额范围内免交保证金;但债权余额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除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以外,如果还有其他执行债权人对拍卖标的变价款享有分配权的,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免交的保证金数额,需结合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所持债权数额,占对拍卖标的变价款享有分配权的债权总和比例,本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等因素,确定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免交的保证金数额。请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于拍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提交免交申请,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加竞买。

十五、竞买人应妥善保存网站账号及竞买代号、参拍密码,提前进行模拟竞价,熟悉竞价程序,自备参与竞价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并确保用于竞价的设备运行稳定,网络链接正常。

十六、本次拍卖是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进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就本次拍卖标的所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说明、图片、表格、视频资料等,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仅供竞买人参考。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十七、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当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十八、竞买人按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后,至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淘宝网会在其提供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中冻结该笔款项。保证金被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付清拍卖价款,并在拍卖成交之日起20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

二十、拍卖价款交付方式:
1、可通过银行汇款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本院执行标的款专用银行账户(账户名:兴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开户联行号:301701000026。账号:521000103012017003452-2322)。
2、根据淘宝网生成的司法拍卖订单支付尾款(竞买人最长应在竞拍成功后7日内完成操作,超过7日该笔订单将关闭,无法通过此方式支付尾款。但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付款期限,通过方式1支付)。

二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会支付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可以用于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并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并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二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或悔拍,或因买受人资格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且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十三、买受人在付清拍卖价款后,应及时到本院交接拍卖标的。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拍卖标的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应提前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次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能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等问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凭本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行到拍卖标的的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于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延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办理二次权属转移登记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作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任何承诺,不承担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本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拍卖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时,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可能需要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二十四、拍卖成交后的税费负担方式;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拍卖前因建造、购置、管理、使用拍卖标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买受人接受拍卖标的后,正常管理使用拍卖标的的其他已知附随瑕疵、未知瑕疵的处理责任,以及发生的相应款项、费用的负担方式:
1、本次拍卖本身所形成的税费,按照下列方式负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印花税、契税等;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和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各自应缴纳的税种和税额,以拍卖标的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在拍卖成交后最终审查核定的为准】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拍卖成交后应负担的税费,原则上由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拍卖时下落不明,或在前述指定期限内未缴的,买受人可以在本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买受人代为缴纳后,应当在五日内持相关票据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本院不予办理退款(因不可抗力、税收征收机关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等特殊情况除外)。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办理拍卖标的物交割、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权证费、测绘费、水利基金、过户手续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2、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应全面了解可能影响拍卖标的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状况,向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查询是否存在欠费、欠费时长、滞纳金(包括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情况等),征询能否办理相应的转移过户手续,能否由买受人代为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办理前述设施的过户手续。本院不作任何过户承诺,也不承担任何费用。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拍卖标的交割前,因使用拍卖标的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附属设施所发生的欠费和滞纳金,以及物业服务费等欠费,原则上由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负担。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补交。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拍卖时下落不明,或在前述期限内未补交的,买受人可以在本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代为补交。买受人代为补交后,应当在五日内持相关票据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买受人自行处理上述事项产生的相应款项和费用,本院不予办理退款(因不可抗力、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等特殊情况除外)。【因本院对前述问题进行调查到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实际交割时尚存在一段时间差,拍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前述附属设施导致的欠费及产生滞纳金的数额,需要以拍卖标的实际交割时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最终出具的结算数据为准。本院在《拍卖标的介绍》部分对欠费所作的介绍仅供参考】
3、拍卖价款不包含处理拍卖标的本身存在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的罚款及其他费用。关于拍卖标的现存在的违法情形,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详细咨询、了解可能存在的影响,能否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款项和费用。除上述情况以外,如果拍卖标的还存在其他已知瑕疵,本院将会在《拍卖标的介绍》部分进行补充说明。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查看《拍卖标的介绍》部分,注意此部分有无对拍卖标的已知瑕疵,拍卖成交后的瑕疵处理责任,将可能发生的税收、费用负担方式等所作出的补充文字说明。
4、拍卖标的在交割前已形成的其他未知瑕疵,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结果、款项和费用。请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衡量本院确定的,在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瑕疵的处理责任,和将可能发生的税收、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对拍卖成交价格造成的消极影响,并在参加竞买的过程中谨慎出价。

二十五、任何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十六、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可以暂缓、中止或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本院将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告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本院将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二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相关拍卖文书,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二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本院如实举报。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本院
咨询电话:180 0859 1592(彭飞)。本院
举报监督电话:0859-6212483。本院地址: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科教路22号。邮政编码:562300。上级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0859-3660110(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竞拍公告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2020)黔2322执恢73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申请执行李友凤、何勇、刘云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执行人刘云会所有的,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案外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等进行拍卖。本院确定在淘宝网(
网址:www.taobao.com)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
(一)被执行人刘云会所有的,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及地上、地下的其它构筑物(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一个地下污水处理池除外)【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082.69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为486.4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00.00平方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1596.2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50平方米】(以下简称“拍卖标的1”)
(二)建设、安装在上述房地产宗地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
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
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
5、7.5型清选机1台;
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
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
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
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安电力变压器一台(含附属设施);14、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以下简称“拍卖标的2”)拍卖标的1所有权、使用权人:被执行人刘云会。拍卖标的2所有权人:案外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机构名称:淘宝网。拍卖时间:2021年7月3日上午10时至2021年7月4日上午10时(延时除外)。拍卖法院:兴仁市人民法院。联系人:彭飞。
联系电话:180 0859 1592。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标的的基础信息,拍卖底价,加价幅度,保证金额度及缴纳方式,竞价方式,拍卖价款交付方式及期限,税费负担,瑕疵处理责任及发生的相关款项、费用负担,竞买人风险责任,拍卖过程中的降价情况等相关事宜的,请自行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查看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介绍》以及其他提示,也可以直接与本院执行工作局彭飞法官联系。与本次拍卖标的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拍卖日自行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查看拍卖情况。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申报其优先购买权,并经本院依法确认。未按照前述时限向本院申报优先购买权,或虽经本院确认了优先购买权,但未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的提示交纳保证金,并于拍卖日自行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与拍卖竞价、应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拍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以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参加竞买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参加竞买的,也请关注整个拍卖过程。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集中向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介绍拍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如需了解、查看拍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的,请按时到本院执行工作局听取介绍。届时未参加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已知悉。(重要提示:《竞买须知》、《拍卖标的介绍》为本公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仔细阅读。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本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介绍》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和了解。)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标的详情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拍卖标的介绍 (2020)黔2322执恢73号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坐落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坐落地址为兴仁县屯脚镇开发大道东侧)。
2、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刘云会。共有情况:无。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486.43平方米。幢号:01。建筑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1。设计用途:商住。产别:私产。建造年代:2006年。登记时间:2007年10月2日。
3、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刘云会。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00.00平方米。独用面积:3600.00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变更。终止日期:2054年10月27日止。四至界限:东抵大寨村集体土地界;南抵国有土地;西抵开发大道;北抵国有土地。登记日期:2005年8月10日。

二、标的现状经调查和现场勘验查明,该房地产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
(一)土地使用状况。被执行人刘云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600.00平方米;向兴仁县屯脚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0.00平方米(未办证)。
(二)地上、地下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状况:
1、已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86.43平方米;
2、未登记所有权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02.07平方米;
3、未登记所有权的一幢共三层的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90.29平方米;
4、未登记所有权的砖混、彩钢瓦结构房屋共计602.52平方米;
5、钢架棚一个建筑面积101.38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2082.69平方米。
6、铸铁造型栅栏1壁;
7、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使用的地上污水沉淀池1个;
8、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使用的地下污水处理池1个;
9、除绿化区以外的空坝,均已浇筑混泥土地板。
(三)安装在该房地产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的品牌型号及数量。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5、7.5型清选机1台;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安电力变压器一台(含输电线路、电杆等附属设施)。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状况。1、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正立面和室内均为石灰刷白,其余面为水泥清光;目前被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作货仓使用。一层砖混、彩钢瓦结构的房屋为,目前被泰丰公司作安装机械、加工车间使用。2、混合结构房屋。房屋正立面、侧面为仿石漆喷砂饰面,后立面为水泥清光;全屋铝合金玻璃窗,正立面窗户外加木质镂空造型栅栏;第一层入户门为铝合金卷帘门(其中房屋坐向右侧两间加装有不锈钢玻璃门窗),柱面瓷砖饰面,室内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为瓷粉刮白(其中约有32平方米天花为石膏板造型吊顶);室内门为普通复合门;室内楼梯,楼梯踏步及平台地砖饰面,不锈钢楼梯扶手;楼梯间除梯段及平台墙面为0.9米墙裙砖饰面外,其余墙面为瓷粉刮白。第二层室内客厅地面为地砖饰面,墙面除约0.8米墙裙砖饰面外 ,其余墙面为瓷粉刮白,天花为石膏板造型吊顶,装有镂空玄关隔断一壁,电视背景墙一壁,房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均为瓷粉刮白,门为普通复合门;厨房、卫生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墙砖饰面,天花为铝扣板吊顶。第三层室内客厅地面为地砖饰面,墙面除约0.8米墙裙砖饰面外 ,其余墙面及天花为瓷粉刮白;房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及天花均为瓷粉刮白,门为普通复合门;厨房、卫生间地面地砖饰面,墙面墙砖饰面,天花为瓷粉刮白。水电、网络入户,并能正常使用。该房屋除第一层的一部分房屋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办公使用外,其余为被执行人刘云会及其亲属自行管理使用。(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的使用状况。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系泰丰公司安装,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系泰丰公司建设,属于泰丰公司所有,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五)查封状况:上述房地产目前已被本院依法进行登记查封;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已依法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处置参考价确定情况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泰丰公司共同议价,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泰丰公司一致确认上述房地产及其地上、地下的其他构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的处置参考价合计为人民币7,938,493.00元。其中:
1、被执行人刘云会所有的,位于兴仁市屯脚镇大寨居委会开发大道东侧的一宗房地产及地上、地下的其它构筑物(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一个地下污水处理池除外)【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082.69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其中: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仁房权证屯脚镇字第00007958号,建筑面积为486.4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仁国用(2006)第0264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00.00平方米。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1596.2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50平方米】。处置参考价合计为7,160,896.00元。2、案外人贵州省兴仁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安装在上述房地产宗地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1、W6型25型新款抛光机9台;2、W6型低速提升机12台;
3、5XZ-8型吹式比重精选机1台;
4、RCTD-8.0-AT型斜坡提升机1台;
5、7.5型清选机1台;
6、QSC-7型比重去石机1台;
7、5XFZ-25S型风筛比重清选机1台;
8、安美达6SXZ-256型色选机1台;
9、安美达6SXZ-448型杂粮色选机1台;
10、磨机8台;11、26/18型提升机6台;12、污水处理设备1台;13、200千伏变压器一台(含附属设施);14、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处置参考价合计为777,597.00元。

四、存在的瑕疵该房地产目前存在抵押。因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于2015年12月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申请贷款400万元,被执行人刘云会用该房地产就前述借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提供抵押,并于2015年12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至2021年5月8日,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4,734,205.82元未偿还。

五、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
7)黔2322民初2892号民事调解书。

六、发出拍卖公告前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1、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
2、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李友凤、何勇、刘云会寄送。
3、拍卖通知书已于发出拍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拍卖标的共有人暨承租人泰丰公司寄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系泰丰公司安装,用于薏仁米生产加工的地下污水处理池一个系泰丰公司建设,属于泰丰公司所有。由于这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在拆除过程中会导致其价值严重贬损,泰丰公司提出本院在拍卖上述不动产时,可连同这些机械设备、电力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一并进行拍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次拍卖为已设置抵押的不动产及附属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一并进行拍卖。
2、拍卖标的本身包含了被执行人刘云会向兴仁县屯脚镇大寨居委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2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250.00平方米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拍卖标的的部分现有房屋,又是修建在已登记的土地和未登记的土地之间,同时占用已登记的土地和未登记的土地。请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向不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详细咨询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能否补办此2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能否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需提交的资料,需承担的税,需交纳的费用和其他款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实质性影响等问题。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这些瑕疵,或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相应款项、费用和后果。
3、案外人暨承租人泰丰公司已向本院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自行腾退;被执行人刘云会已向本院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两个月内自行腾退。故本院确定被执行人刘云会自行腾退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的时间为拍卖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如被执行人刘云会及泰丰公司未遵照其承诺按时腾退拍卖标的,而导致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腾退交付的,实际交付拍卖标的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迟。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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