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的住宅一套
将于4月18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联系方式:
张扬:电话1:18113213710电话2:0834-3866535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房型图(仅供参考)
住宅位于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新城丽景字第15号,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6)第220号,建筑面积为126.88平方米。
一、变卖标的: 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胡子色位于四川省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1栋1单元5-3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新城丽景字第15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16)第220号;变卖价:上述房产的变卖价为584515.86元(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126.88㎡ ×每平方米价格4606.84元 );保证金:100 000.00元,增价幅度:5 000.00元。
二、竞拍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拍。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21年3月30日前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的时间与方式:上述标的自公告发布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接受咨询(工作时间)。
四、本次竞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系统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再出价时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变卖房产为胡子色、甲马莫此作共同共有。现由共有人甲马莫此作居住。特别提醒,有意者须亲自咨询执行法院。若上诉房产由共有人甲马么此作以外的竞买人竞得,则房产共有人甲马莫此作在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至相关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八、与本标的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1年4月19日16:00时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工行凉山分行营业室,户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帐号:9558852320000059963),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本身价值,其变卖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买,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胡子色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涉财产部分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子色(共有人:甲马莫此作)名下位于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1栋1单元5-3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新城丽景字第15号,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6)第220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10时至11日上午10时在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胡子色名下位于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1栋1单元5-3的房产进行首拍卖,竞价期间无人竞买,一拍流拍。后于2020年8月10日10时至2020年8月11日10时进行再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竞买,二拍流拍。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发起变卖,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的参考价。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10时至2020年11月18日10时止进行变卖,变卖期间,因被执行人胡子色配偶甲马莫此作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中止本案变卖程序。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甲马莫此作的异议申请,后经省法院审查裁定驳回甲马莫此作的复议申请。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发起变卖,决定于2021年4月18日10时至2021年4月19日10时止进行变卖,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的参考价。现公告如下:
一、采取网络变卖方式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胡子色(共有人:甲马莫此作)位于四川省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1栋1单元5-3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新城丽景字第15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16)第220号;
二、上述房产的变卖参考价为584515.86元(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126.88㎡ ×每平方米价格 4606.84元 );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三、特别提示:拍卖房产为胡子色、甲马莫此作共同共有。现由共有人甲马莫此作居住。
四、若上诉房产由共有人甲马么此作以外的购竞买人竞得,则上述房产共有人甲马莫此作在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住宅位于宁南县天府大道11号新城丽景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新城丽景字第15号,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6)第220号,建筑面积为126.8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