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3号楼2单元4层404号
将于2月19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联系方式:
李老师:电话:0371-61310291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房型图(仅供参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8]190号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
2、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3、恶意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不足部分,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须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1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对象位于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3号楼2单元4层404号的房产,该房产总层数为34层,所在楼层为4层,建筑面积为149.5平方米,含室内装饰、装修等,不含室内可移动物品及其他债权债务等。评估价:1766857元,起拍价:1413485.6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上价格是经承办本案的合议庭合议后确定的。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房。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2月1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通知或无法通知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等)情况:已通知双方当事人。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需在2021年3月5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账号:777000800000656)。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执行依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名特123号民事裁定书。
十四、定价依据: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house2020122800105号网络询价报告。如需查看执行依据和定价依据等文书,请与执行法官联系。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71-68871487。
咨询电话:李老师 0371-61310291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75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一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至2021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对象位于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3号楼2单元4层404号的房产,该房产总层数为34层,所在楼层为4层,建筑面积为149.5平方米,含室内装饰、装修等,不含室内可移动物品及其他债权债务等。评估价:1766857元,起拍价:1413485.6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上价格是经承办本案的合议庭合议后确定的。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房。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2月1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通知或无法通知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等)情况:已通知双方当事人。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需在2021年3月5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账号:777000800000656)。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执行依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名特123号民事裁定书。
十四、定价依据: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网询号:jdbdhouse2020122800105号网络询价报告。如需查看执行依据和定价依据等文书,请与执行法官联系。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71-68871487。
咨询电话:李老师 0371-61310291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75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