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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1号楼1303室

起拍价:

¥13.9608万

将于12月9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泾源县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拜春贵:电话1:18185479568电话2:0954-2064712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21.8137万

保证金:

¥2.6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13.9608万

单价:

¥0.1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6.4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18㎡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竞买须知

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四、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无抵押,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拍卖公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4、标的物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5、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8、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2020年11月10日前,到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经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
9、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
10、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11、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撤回及暂缓拍卖。12、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三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泾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户名:泾源县人民法院,账号:29435001040016589)。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13、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变卖公告

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                                             1号楼18套公寓(1303室)的变卖公告资产处置单位: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公告时间:2020.11.23拍卖公告泾源县必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吴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1号楼17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经二次拍卖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告知如下:拍卖标的: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原市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1号楼17套房屋,其中13套已装修,4套未装修。(拍卖房屋房号、面积、装修、评估价、起拍价、保证金、增加幅度等情况见下表)。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拍卖房屋目前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买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待该标的符合登记条件时由买受人凭本院成交裁定书自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成交后,由本院依法审查后负责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与本院联系,取得执行案件法官姓名及电话,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泾源县颐和阳光商务广场1号楼18套房屋具体情况网拍序号房号面积(㎡)装修情况单价(元)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加幅度(元)0172350.02未装修45582279911276762400010000272437.74未装修4558172019963321800010000382350.02未装修45892295421285442400010000482437.74未装修45891731899698718000100005110145.54已装修473021540413786025000100006110245.54已装修473021540413786025000100007110345.54已装修473021540413786025000100008112056.01已装修450025204516131030000100009112156.01已装修450025204516131030000100010112256.01已装修4500252045161310300001000111123-112487.76已装修450039492025275047000100012130145.54已装修479021813713960826000100013130245.54已装修479021813713960826000100014130345.54已装修479021813713960826000100015132056.01已装修449025148516095130000100016132156.01已装修449025148516095130000100017132256.01已装修4490251485160951300001000备注: 1.未装修为毛坯房、已装修为精装(具体装修情况竞买人需现场了解实际情况);2.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3.竞拍房屋序号对应相应的房号及信息。

二、变卖价:139608元,保证金26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三、变卖期限及竞买人条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2月9日。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总价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功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1、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变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变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变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变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变卖成交款的,法院另行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变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买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特别说明支付价格期限:竞价成功的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十日内将款项汇入本院开户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1、本次变卖标的物相关情况,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变卖公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4、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垫付后凭相关票据到法院办理结算。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5、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8、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2020年11月30日前,到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经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确认。
9、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11月30日日前与本院联系。
10、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11、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撤回及暂缓拍卖。12、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三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泾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户名:泾源县人民法院,账号:29435001040016589)。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13、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执行法官电话:0954-2064712(禹法官)法院
监督电话:0954-206472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宁夏泾源县滨河路人民法院附:1、评估报告副本2、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标的详情

该房屋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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