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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水木清华小区14#601室住宅用房

起拍价:

¥73.23万

将于9月22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电话1:18856018627电话2:400-828466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95.73万

保证金:

¥73.23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73.23万

单价:

¥0.5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7.6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36.52㎡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宿州评估报告.pdf宿州执行裁定书.pdf

变卖须知

竞买须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至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变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变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变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四、本次变卖标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水木清华小区14#601室住宅用房;总面积136.52㎡;规划用途:住宅;房屋结构:钢混;装修情况:毛坯;所在层数/总层数:6 / 6;土地性质:出让;建成年代:2014年;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评估价:957300元;起拍价:732300元;保证金:7323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五、特别提醒: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拍卖标的物按现状进行交付;而权属变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可依法出具。3.房产过户的相关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4.其他拍卖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六、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以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办理产证过户。土地及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土地、房屋及地上建筑物面积差异、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七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变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变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变卖,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买受人须于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余款至本院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账号:2121012080056205001536)。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委托手续(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等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怀宁路)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交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交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所有税、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及案涉房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地上附着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户籍过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收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因报名、支付变卖款、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变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二十、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
举报监督电话:0551-65996050/65352131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变卖辅助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女士18856018627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400-8284666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变卖公告

变卖公告郑重说明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在淘宝网平台上独立进行的变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除《变卖公告》中确定的变卖辅助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变卖,所有变卖活动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在变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变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形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变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举报电话:0551-65352132。因法定情形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变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变卖成交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因变卖标的涉及案件未知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或变卖辅助机构联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至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水木清华小区14#601室住宅用房;总面积136.52㎡;规划用途:住宅;房屋结构:钢混;装修情况:毛坯;所在层数/总层数:6 / 6;土地性质:出让;建成年代:2014年;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评估价:957300元;起拍价:732300元;保证金:7323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安徽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统一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安徽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同伦司法变卖”自助预约看样。咨询电话:4008-284-666。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三、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竞买人需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参与变卖资格。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出价且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变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拍卖标的物按现状进行交付;而权属变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可依法出具。3.房产过户的相关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4.其他拍卖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通过变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淘宝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委托手续(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等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怀宁路)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交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交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一、有商业贷款需求的竞买人可于公告期内到: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内容:提供贷款担保、尽职调查、代办核税过户、代办抵押等司法拍卖业务工作流程:
(一)提供贷款材料、签订担保合同;
(二)成功拍的标的物;
(三)代办核税过户;
(四)办理抵押、银行放款。收费标准:收取贷款金额2%的贷款担保费用,没有任何额外费用。联系人:赵女士0551-62692398/19956511066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A座8楼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法院
举报监督电话:0551-65996050/65352131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变卖辅助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女士18856018627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400-8284666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

标的详情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
9)皖01执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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