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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红升办永红街人民银行楼2号楼2单元3层

起拍价:

¥46.294976万

将于12月12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李红玉:电话:0458-3339692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82.6696万

保证金:

¥5万

税费承担:

全包

变卖价:

¥46.294976万

单价:

¥0.2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5.6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207.4㎡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变卖须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2日10时至2020年2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变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5天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7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优先购买权人提供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变卖标的物变卖价全款。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价全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价全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帐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所展示图片仅供参考,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变卖标的物内的家具、家电及可以移动的物品均不包括在本次变卖范围内。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存在的及潜在的实务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负责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变卖成交价格不予调整。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变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所展示的视频及照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七、: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来法院缴纳(法院地址:伊春市行政大厅后院),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法院按悔拍处理(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悔拍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

九、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和后果。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双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能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一、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网络司法变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缓或者中止变卖,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变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变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458-333969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458-333969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变卖公告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关于变卖红升办永红街人民银行楼2号楼2单元3层的公告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2日10时至2020年2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伊春区红升办永红街人民银行楼2号楼2单元3层。建筑面积207.40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特别提醒: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情况,请各竞买人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并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评估价:826,696.00元,起拍价:462949.76元,保证金:50000.00元,增价幅度:3000.00元。

二、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变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5天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个人竞买资产的,需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淘宝用户名、支付宝帐号,法人需本人到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所展示图片仅供参考,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变卖标的物内的家具、家电及可以移动的物品均不包括在本次变卖范围内。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存在的及潜在的实务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负责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变卖成交价格不予调整。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或因标的物存在缺陷等引发的一切责任。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本院联系。本次变卖已经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收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加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均有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取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初查,该标的所欠取暖费及滞纳金50000左右,数额每天会有变动,以实际补缴时的数额为准)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成交款缴纳及悔拍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来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变卖情况: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举报监督电话:0458-333969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458-333969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联系地址: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李红玉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标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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