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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301号住房

起拍价:

¥43.5321万

将于1月19日10:00开拍

处置单位:

洪江市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杨法官

手机:17375583337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64.78万

保证金:

¥5万

税费承担:

全包

报名人数:

0人

变卖价:

¥43.5321万

单价:

¥0.2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出价次数:

0次

折价率:

6.7折

竞价期:

24小时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其它信息:

小区名称:

性质:

综合

面积:

243.68㎡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评论(0)

51拍卖房特别提醒

1. 法院公告中提及了“安置房”,安置房过户前需补土地出让金,具体咨询房产交易部门。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查看真实案例

变卖须知



一、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变卖标的基本情况:中方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301号住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301号住房所处建筑物建于2012年,建筑结构为混合,共3层。该房产总建筑面积243.68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81.25平方米。(其中18、19号门面面积分别为48.71平方米,301号住房面积为146.26平方米。)上述门面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方产证生太城字第71300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方国用(2013)第出483号。起拍价:435321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

三、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特别提醒: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洪江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五、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六、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七、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变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7日内将款项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账号:9558851914000056135)。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变卖公告

洪江市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19日10时至2019年3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洪江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洪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变卖标的基本情况:中方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301号住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301号住房所处建筑物建于2012年,建筑结构为混合,共3层。该房产总建筑面积243.68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81.25平方米。(其中18、19号门面面积分别为48.71平方米,301号住房面积为146.26平方米。)上述门面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方产证生太城字第71300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方国用(2013)第出483号。起拍价:435321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

三、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特别提醒: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洪江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五、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六、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七、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变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7日内将款项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账号:9558851914000056135)。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杨法官17375583337,时间:9:00-11:30,14:30-17:00。
联系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www.rmfysszc.gov.cn)、洪江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hjsfy.chinacourt.org/)及微博、微信上查询。    洪 江 市 人 民 法 院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标的详情

中方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
8、19号门面及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301号住房。中方生态城同乐安置区南A区E栋18、19号门面及301号住房所处建筑物建于2012年,建筑结构为混合,共3层。该房产总建筑面积243.68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81.25平方米。(其中18、19号门面面积分别为48.71平方米,301号住房面积为146.26平方米。)上述门面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方产证生太城字第71300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方国用(2013)第出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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