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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车位199处

起拍价:

¥2709.689472万

将于11月1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3372899225

拍卖平台:

京东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4838.7312万

保证金:

¥270万

税费承担:

全包

起拍价:

¥2709.689472万

单价:

¥0.5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5.6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车库

面积:

5214.15㎡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保证金须知

一、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是用户参加竞拍的凭证,如用户有意参加相关标的物竞拍活动,则须缴纳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设置的参与竞拍活动的保证金。每个标的物的竞拍只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请在标的物详情页点击“交保证金报名”按钮进入报名流程并交纳保证金。已有京东账号的用户,请先登录京东账号,并确认您的京东账号已通过实名认证后,缴纳保证金。没有京东账号的用户,可直接点击“交保证金报名”按钮,按照系统提示注册京东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缴纳保证金。

二、 保证金的处理:
1.保证金的返还,以下两种情况下,将原路退还用户保证金:
1)用户未成功竞拍标的物;
2)拍卖结束前,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依法撤回、中止、暂缓拍卖的。 竞拍结束后,系统会自动在1-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还到支付账户中,如您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但是系统未予退还,您可以联系京东客服400-622-9586,我们会尽快帮您处理。
2.保证金冲抵成交款
用户竞拍成功后,用户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法院。用户需自行在线下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款支付给法院。如按照页面公示,有拍卖佣金产生,用户应在自行在线下将拍卖佣金支付给送拍机构。
3.保证金的扣除
竞拍成功后,京东依法将成交用户的保证金结算给法院。
用户未按规定如实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资质、特殊资质证明等,或所提交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善、出现错误,或竞拍成功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剩余成交款付款的,处置法院可依法扣除用户缴纳的保证金。扣款手续及出具凭据由处置法院完成,但京东无需就扣除的保证金给用户、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开具发票或收据等相关凭证。
4.特殊情况
用户因页面公示的竞拍标的与实物不符、存在重大瑕疵未公示等原因,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处置法院返还保证金的,请按照页面公示的联系方式,自行与处置法院沟通返还事宜,是否返还保证金由处置法院决定。由于京东在竞拍成功后即将保证金向处置法院结算,故所涉款项的返还不经过京东,京东亦不对处置法院是否返还、返还时效、返还方式等承担任何责任。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0时至2021年11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 机构名称: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但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若有优先购买权人且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本次拍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https://help.jd.com/user/issue/359-1659.html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单位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咨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多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1年11月9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辽宁省本溪市工商银行鑫丰支行;账号:0706 0099 2910 0001 326),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1)辽05执恢3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办理标的移交的具体时间以法院通知为准。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违约、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竞买成功交付全款后,经本院核对和办理相关手续后,会及时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办理成交手续。交付手续办妥后,买受人应及时自行提取标的物并承担提取标的物可能发生的费用、安全等相关责任。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税、费。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相关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拍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4-47192222
举报监督电话:024-43669955。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竞拍公告

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各项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据上述两份文件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拍卖公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1月1日10时至2021年11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序号标的房权证号面积m2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4626.24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4726.24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4826.24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4926.24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026.24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126.24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326.24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726.24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826.241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5926.241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026.241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126.241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226.241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326.241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426.241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526.241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626.241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726.241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826.242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6926.242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026.242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126.242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226.242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326.242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426.242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526.242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626.242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726.242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2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826.243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7926.243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026.243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126.243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226.243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326.243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426.243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526.243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626.243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826.243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3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8926.244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126.244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226.244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326.244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426.244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526.244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626.244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726.244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826.244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9926.244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4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026.245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126.245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226.245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426.245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526.245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626.245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726.245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826.245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0926.245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026.245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5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126.246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226.246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326.246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426.246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526.246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626.246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726.246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826.246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1926.246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2026.246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6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2226.247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2326.247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2526.247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2626.247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126.247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226.247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326.247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426.247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526.247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626.247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7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726.248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826.248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3926.248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026.248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126.248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226.248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326.248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426.248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526.248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626.248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8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726.249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826.249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4926.249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026.249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126.249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226.249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326.249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426.249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526.249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626.249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9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726.2410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826.2410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5926.2410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026.2410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126.2410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226.2410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326.2410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426.2410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526.2410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626.2410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0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726.2411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826.2411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6926.2411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026.2411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126.2411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226.2411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326.2411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426.2411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526.2411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626.2411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1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726.2412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826.2412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7926.2412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026.2412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126.2412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326.2412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426.2412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526.2412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626.2412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726.2412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2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826.2413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8926.2413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026.2413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126.2413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226.2413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326.2413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426.2413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526.2413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626.2413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726.2413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3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826.2414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19926.2414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026.2414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126.2414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226.2414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326.2414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426.2414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526.2414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626.2414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726.2414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4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826.2415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0926.2415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126.2415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226.2415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326.2415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426.2415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626.2415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726.2415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826.2415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1926.2415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5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026.2416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126.2416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226.2416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326.2416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426.2416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526.2416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626.2416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726.2416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826.2416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2926.2416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6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026.2417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126.2417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226.2417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326.2417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426.2417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526.2417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626.2417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726.2417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826.2417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3926.2417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7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026.2418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126.2418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226.2418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326.2418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426.2418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526.2418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626.2418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726.2418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826.2418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4926.2418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8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026.24190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126.24191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226.24192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326.24193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426.24194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4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526.24195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626.24196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726.24197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826.24198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25926.24199明山区水塔路129栋-1层19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004418.63合 计5214.15 整体拍卖,起拍价:2709.689472万元,保证金:27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倍数)。特别提示:
1、标的物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权证原件、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2、标的物详情请参见评估报告书及标的调查情况表(仅供参考),以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
3、拍卖标的部分承租期内,租期不等,有意竞买者请咨询,无异议后方可竞买。
4、标的物成交后涉及房地产过户情况及税费金额,请竞买人到当地相关部门核实,按法律规定标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仔细查验后,谨慎参与竞买。因未对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了解房地产现状及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人民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排)。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4-47192222 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10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方可竞得标的物。若本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人民法院、网络拍卖平台及线下辅助机构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
1、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标的物现存的和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3、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拍卖标的的现状以交接时为准,标的是否有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去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过户办证风险、费用自行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如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资产权属转移等相关法律责任。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
5、本次拍卖的标的面积是否包含改建、超建、赠送等附属面积,以议价、询价或评估说明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6、成交后标的物移交时的数量、质量等与《评估报告书》及网站上传信息描述不相符时,则以移交时的现存实物为准,若有误差,不影响资产拍卖成交价格。

七、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如标的暂不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条件,买受人需待办理条件符合时再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煤气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具体手续及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到相关单位查询确认。

八、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0月23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1年11月9日17时前缴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辽宁省本溪市工商银行鑫丰支行;账号:0706 0099 2910 0001 326),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1)辽05执恢33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竞买人请务必仔细阅读拍卖须知。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承办法官电话:024-43669203 王法官辽宁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4-47192222
监督电话:024-43669955/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117000
网址: http://sifa.jd.com/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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