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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兴国等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

起拍价:

¥131万

将于1月5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兴仁市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张文:0859-3660417

拍卖平台: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161.9501万

保证金:

¥13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131万

单价:

¥0.6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8.1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综合

面积:

236.78㎡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51拍卖房特别提醒

1. 法院公告中提及了“划拨”,初次交易的划拨房需要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过户;二次及多次交易的划拨房可能需要补土地增值部分。具体咨询房产交易部门。

2. 法院公告中提及了“继承”,继承所得房未满5年的,需交房价20%的个税,税费大幅上升,具体咨询房产交易部门。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并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处置单位确认。
3、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8、拍卖保证金或变卖价款缴纳期间不计利息。
9、司法拍卖成交的,将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10、因报名、交款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建议竞买人至少提前1-2天完成报名手续。若因过于接近竞价结束时间而导致未能完成报名或未能及时出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历史版本

暂无修改记录

变卖须知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竞买须知(2021)黔2322执恢5号之八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上午10时起(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司法变卖,现就有关的网络司法变卖卖事宜告知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陆关街道办事处陆关社区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及房屋前的空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四联乡字第00006413号,建筑面积:23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兴仁国(99)字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572.40平方米,证载可使用面积:537.08平方米,实际拍卖面积:810.67平方米(包含评估报告中空地
2、空地3土地面积),围墙:17.66立方米】。处置参考价(评估价):161.9501万元;起拍价:131万元;保证金:13万元;增价幅度:3500元,或者其整倍数。【评估报告电子版作为拍卖公告的附件,已发布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竞买人可以自行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点击下载后,查看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及品质、真伪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不能保证变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对变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次变卖的变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本次变卖的《变卖标的介绍》部分,注意此部分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限制所作的文字说明】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因报名、支付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的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及时参加竞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七、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本院依法确认,并通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若竞价程序开始前无委托代理手续或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要求,未经本院确认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个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优先购买资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视为放弃对本次变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次变卖标的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变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本次变卖为从变卖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卖价出价的无效。变卖期为六十日。在变卖期内,一旦有竞买人首次出价,则变卖竞价时间进入二十四小时倒计时。进入二十四小时竞价倒计时后,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本次变卖流标。变卖保留价即为起卖价,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变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十一、本次变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卖价的,变卖成交。

十二、普通竞买人应在变卖结束前,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户,并通过注册账户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真实身份在线实名报名,根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提示以“在线支付”或“转账汇款”等方式将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交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账户。竞买人需交纳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才可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提前了解银行支付限额(在线支付额度可参考http://www.rmfysszc.gov.cn/helpcenter.html#entered_10,也可在各银行官网查询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及时、足额交纳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或变卖溢价款。

十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变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申报其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资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由本院将其基本信息录入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将信息成功推送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方可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办理在线报名、支付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等参加竞买手续。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未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而导致无法顺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优先购买权人自行承担。

十四、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在申请执行标的的未执行余额范围内免交保证金;但债权余额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除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以外,如果还有其他执行债权人对变卖标的变价款享有分配权的,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免交的保证金数额,需结合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所持债权数额,占对变卖标的变价款享有分配权的债权总和比例,本次变卖确定的保留价等因素,确定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免交的保证金数额。请参加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于变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提交免交申请,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加竞买。

十五、竞买人应妥善保存网站账号及竞买代号、参拍密码,提前进行模拟竞价,熟悉竞价程序,自备参与竞价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并确保用于竞价的设备运行稳定,网络链接正常。

十六、本次变卖是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进行的,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就本次变卖标的所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说明、图片、表格、视频资料等,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仅供竞买人参考。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变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十七、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当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十八、竞买人按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提示报名交纳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至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会在其提供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中冻结该笔款项。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被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付清变卖溢价款,并在变卖成交之日起20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交接手续。

二十、变卖溢价款交付方式:
1、可通过银行汇款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本院执行标的款专用银行账户(账户名:兴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联行号:301701000026。账号:6232610580008504967)。
2、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账户(款项交齐后,联付通会自动支付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会支付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可以用于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并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解冻并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二十二、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溢价款或悔拍,或因买受人资格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且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十三、买受人在付清变卖溢价款后,应及时到本院交接变卖标的。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并自行承担变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变卖标的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应提前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次变卖标的是否符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能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等问题。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可凭本院作出的确认变卖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行到变卖标的的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变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延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办理二次权属转移登记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作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任何承诺,不承担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本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办理变卖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时,变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可能需要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二十四、变卖成交后的税费负担方式;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变卖前因建造、购置、管理、使用变卖标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买受人接受变卖标的后,正常管理使用变卖标的的其他已知附随瑕疵、未知瑕疵的处理责任,以及发生的相应款项、费用的负担方式:
1、本次变卖本身所形成的税费,按照下列方式负担: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印花税、契税等;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和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各自应缴纳的税种和税额,以拍卖标的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在变卖成交后最终审查核定的为准】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变卖成交后应负担的税费,原则上由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院作出的确认变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变卖时下落不明,或在前述指定期限内未缴的,买受人可以在本院作出的确认变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向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买受人代为缴纳后,应当在五日内持相关票据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本院不予办理退款(因不可抗力、税收征收机关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等特殊情况除外)。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办理变卖标的物交割、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权证费、测绘费、水利基金、过户手续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2、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应全面了解可能影响变卖标的正常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状况,向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查询是否存在欠费、欠费时长、滞纳金(包括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情况等),征询能否办理相应的转移过户手续,能否由买受人代为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办理前述设施的过户手续。本院不作任何过户承诺,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变卖标的交割前,因使用变卖标的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附属设施所发生的欠费和滞纳金,以及物业服务费等欠费,原则上由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负担。变卖成交后,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院作出的确认变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补交。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变卖时下落不明,或在前述期限内未补交的,买受人可以在本院作出的确认变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代为补交。买受人代为补交后,应当在五日内持相关票据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买受人自行处理上述事项产生的相应款项和费用,本院不予办理退款(因不可抗力、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等特殊情况除外)。【因本院对前述问题进行调查到变卖成交后,变卖标的实际交割时尚存在一段时间差,变卖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前述附属设施导致的欠费及产生滞纳金的数额,需要以变卖标的实际交割时相关公用企业或服务企业最终出具的结算数据为准。本院在《变卖标的介绍》部分对欠费所作的介绍仅供参考】
3、变卖价款不包含处理变卖标的本身存在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的罚款及其他费用。关于变卖标的现存在的违法情形,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详细咨询、了解可能存在的影响,能否在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相应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款项和费用。除上述情况以外,如果变卖标的还存在其他已知瑕疵,本院将会在《变卖标的介绍》部分进行补充说明。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查看《变卖标的介绍》部分,注意此部分有无对变卖标的已知瑕疵,变卖成交后的瑕疵处理责任,将可能发生的税收、费用负担方式等所作出的补充文字说明。
4、变卖标的在交割前已形成的其他未知瑕疵,在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结果、款项和费用。请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衡量本院确定的,在变卖成交后变卖标的瑕疵的处理责任,和将可能发生的税收、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对变卖成交价格造成的消极影响,并在参加竞买的过程中谨慎出价。

二十五、任何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十六、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可以暂缓、中止或撤销本次网络司法变卖。暂缓或者中止变卖的,本院将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告暂缓或者中止变卖的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变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变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变卖的,本院将在五日内恢复变卖。

二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相关变卖文书,竞买人应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竞买人成功竞得变卖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二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本院如实举报。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本院咨询电话:0859-3660417(张文)。本院
举报监督电话:0859-6212483。本院地址: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科教路22号。邮政编码:562300。上级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0859-3660110(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变卖公告

兴仁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陆关街道办事处陆关社区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及房屋前空地(变卖)的公告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变卖公告(2021)黔2322执恢5号之一 关于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汝艳、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陆关街道办事处陆关社区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及房屋前的空地进行拍卖。本院确定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进行拍卖。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已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前述财产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变卖标的: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陆关街道办事处陆关社区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及房屋前的空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四联乡字第00006413号,建筑面积:236.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兴仁国(99)字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572.40平方米,证载可使用面积:537.08平方米,实际拍卖面积:810.67平方米(包含评估报告中空地
2、空地3土地面积),围墙:17.66立方米】。变卖标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共同所有。变卖机构名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变卖开始时间:2022年1月5日上午10时起。变卖期:60日。变卖竞价时间:24小时(延时除外)。变卖法院:兴仁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文联系电话:0859-3660417。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变卖标的的基础信息、变卖底价、加价幅度、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缴纳方式、竞价方式、变卖溢价款交付方式及期限、竞买人风险责任、变卖过程中的降价情况等相关事宜的,请自行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看该变卖标的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介绍》以及其他提示,也可以直接与本院执行工作局张文同志联系。与本次变卖标的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变卖日自行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看变卖情况。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日三日前向本院申报其优先购买权,并经本院依法确认。未按照前述时限向本院申报优先购买权,或虽经本院确认了优先购买权,但未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的提示交纳变卖起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并于变卖日自行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参与变卖竞价、应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变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以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参加竞买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参加竞买的,也请关注整个变卖过程。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集中向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介绍变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如需了解、查看变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的,请按时到本院执行工作局听取介绍。届时未参加的,视为对变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概况已知悉。 (重要提示:《竞买须知》、《标的介绍》为本公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仔细阅读。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本公告、《竞买须知》、《标的介绍》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和了解。)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20210803兴仁市人民法院-兴仁市陆关社区-李兴国-价值参考.pdf测绘报告.pdf

标的详情

优先购买权 名称 被执行人李兴国等通过继承取得的,登记在李时伦名下的,位于兴仁市上街组的一宗房地产 起拍价 131(万元) 评估值 161.9501(万元) 保证金 13(万元) 类型 房产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变卖标的介绍 (2021)黔2322执恢5号之一 

一、变卖标的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坐落位于兴仁市陆关街道办事处陆关社区上街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兴仁县四联乡陆关村上街组)。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李时伦。共有情况:无。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四联字第 00006413 号。证载面积 236.78 平方米,实测面积 306.92 平方米,构筑物围墙实测面积 17.66 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房屋总层数:1。设计用途:商住用房。产别:私产。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登记原因:自建。发证日期:2006年8月9日。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李时伦。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性质:划拨。土地使用证证号:兴国用(99)字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572.40平方米。证载可使用面积:537.08平方米。实际变卖面积:810.67平方米(包含评估报告中空地
2、空地3土地面积)。地类(用途):住宅。终止日期:无。四至界限:东抵人行小路;南抵贵阳至兴仁公路;西抵汪姓田埂;北抵邹邦飞地界。因登记时间较长,部分界限权属变更及新建建筑物,原记载四至界限不明,具体界限以贵州黔正测绘有限公司2021年6月27日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的定位坐标为准。登记日期:1999年10月10日。 

二、标的现状1.评估报告载明:房屋主体为砖混、砖木结构建筑物,建筑物外立面贴墙砖。安装卷帘门,窗户为木窗,室内地面部分铺设地板砖、部分为水泥地面,内墙面部分喷乳胶漆、部分为水泥清光;采光、通风条件较好。2.占有使用情况:房屋已由李兴国出租给周永洪使用,租期至2022年3月中旬结束,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已支付完毕。目前已被本院依法进行登记查封。

三、处置参考价确定情况经依法委托评估,贵州磐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QPG 房评字【2021】08 第 01 号(仁法)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的评估意见是: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8月3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1.9501万元(不包含评估报告中估价对象2中空地1价值和预留通道占用证内土地价值)。

四、存在的瑕疵1.该房地产存在抵押。因被执行人陆汝艳向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之父亲李时伦用其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向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并于2016年2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至2021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陆汝艳尚欠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2,133,697.48元。2.该房屋存在租赁,被执行人李兴国已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周永洪使用,租期至2022年3月中旬结束,租金已支付完毕。3.该宗土地东侧为现有通道,为保证该宗土地北侧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行,需要为北侧土地使用权人预留通道,预留通道占用证内土地35.32平方米。占用部分不在本次变卖范围。

五、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
8)黔232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竞买人可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阅】。

六、发出变卖公告前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1.变卖通知书已于发出变卖公告的三日前,送达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变卖通知书已于发出变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陆汝艳、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寄送。3.因承租人周永洪已向本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变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故不再通知承租人周永洪。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该房地产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的父亲李时伦与母亲肖明珍共有。李时伦、肖明珍去世后,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此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2.因该房地产目前尚存在租赁,变卖成交后,本院通知承租人腾退房屋,除去租赁关系,以及涤除担保物权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实际交付变卖标的延迟至2022年3月中旬以后。3.该宗房地产中,空地
2、空地3不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无使用权证。另查明该宗土地证载用途与现有城市规划不一致,将影响该宗土地的使用,本院不作任何过户承诺,竞买人在竞买之前,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过户、补办土地使用证、变更用地规划相关事宜,结合咨询结果,谨慎竞买。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一条: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395号富山滨明珠1幢二单元907室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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