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名称 位于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三组,原城关镇解东路598号的房地产 起拍价 141(万元) 评估值 173.6456(万元) 保证金 14(万元) 类型 房产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变卖标的介绍 (2021)黔2322执恢5号
一、变卖标的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坐落位于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三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兴仁县城关镇解东路598号)。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李时伦。共有情况:无。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3562号。证载建筑面积:296.78平方米。实测建筑物面积:561.92平方米。幢号:01。房号:598。建筑结构:砖混/砖木。房屋总层数:3。设计用途:住宅。产别:私产。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登记原因:自建。发证日期:1999年12月21日。经查询,房屋登记档案记载:该房屋系1981年建设;首次登记时间为1989年7月;占地面积为140.70平方米;四至界限为:东抵盐业公司,南抵廖姓墙,西抵公路,北抵钱正学住房;产权共有人为肖明珍。
二、标的现状1.评估报告载明:该楼栋为商住楼,房屋总层数为3层,步梯房,砖混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住。室内地面部分铺设地板砖、部分为水泥地面,内墙面部分喷乳胶漆、部分为水泥砂浆,顶面部分为夹板造型吊顶、部分喷乳胶漆;厨房地面铺设地板砖,内墙面部分贴瓷片、部分喷乳胶漆;卫生间地面铺设地板砖,内墙面部分贴瓷片、部分喷乳胶漆;进户门为铁门、卷帘门,室内门为木门,窗户为铝合金窗;通水、电、电讯等,采光、通风条件较好。2.占有使用情况:除第一层已出租给彭玉喜作经营使用、第二层部分出租给彭玉喜作货仓使用外,其余部分现由被执行人李兴国及其亲属自行管理使用。目前已被本院依法进行登记查封。
三、处置参考价确定情况经依法委托评估,贵州磐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QPG 房评字【2021】08 第 01 号(仁法)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的评估意见是: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8月3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3.6456万元。
四、存在的瑕疵该房地产存在抵押。因被执行人陆汝艳向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之父亲李时伦用其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向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并于2016年2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至2021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陆汝艳尚欠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2,133,697.48元。
五、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
8)黔232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竞买人可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阅】。
六、发出变卖公告前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1.变卖通知书已于发出变卖公告的三日前,送达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变卖通知书已于发出变卖公告的三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陆汝艳、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寄送。3.因承租人彭玉喜已向本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变卖标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故不再通知承租人彭玉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该房地产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的父亲李时伦与母亲肖明珍共有。李时伦、肖明珍去世后,被执行人李兴国、李兴华、李兴琼、李兴竹、李兴兰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此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2.因该房地产目前尚存在租赁,变卖成交后,本院通知承租人腾退房屋,除去租赁关系,以及涤除担保物权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实际交付变卖标的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迟。3.该宗房地产中的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本院不作任何过户承诺,竞买人在竞买之前,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过户及补办土地使用证相关事宜,结合咨询结果,谨慎竞买。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